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松绑赋权 打通成果转化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引发热议

本报记者 刘 垠

    “重磅、点赞!”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微信朋友圈形成“刷屏式”转发,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业内的热议话题。

    “《通知》的发布,无疑是科技成果转化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10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刘群彦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有利于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进行创业,有望改变近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案例展示”现状。

    “国家开始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深水区改革,迈出‘破冰’第一步。”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国资经理张妍认为,《通知》亦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科技成果“三权”改革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在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被“加持”的作价投资

    “2015年,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上肯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权下放’试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面则授权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行决定’。”长期从事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刘群彦直言,“但在具体操作上有些无所适从。”

    刘群彦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受限于教育部2005年“高校不得直接投资”的规定,高校一般由其经营性资产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事宜,而且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办理评估、备案、产权登记,这个过程难免会延长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时效性。

    张妍的目光同样聚焦于作价投资。国有股权如融资、转让、划转等环节均需较长的审批周期,并且,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保值增值有强制要求。

    “国有股权管理长时间的审批周期,可能会导致创业公司错失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张妍坦言,甚至有部分投资人明确表示不会投资国有股东创业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审批时间成本高,一旦某审批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国有股权管理瑕疵,将对公司上市造成影响。

    事实上,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就科技成果的出资及评估备案等,做出与普通国有资产不同管理模式的规定。

    在刘群彦看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成果出资、投资管理、产权登记等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操作链条,但不同规范分散且不利于具体实施上的完整引用,尤其是作价投资后形成国有股份的转让、无偿划转以及产权登记,仍要依照过去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

    一文读懂科技成果转化国资管理

    半年后,《通知》应运而生。用张妍的话来说,《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就能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通知》指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成果转化收益无需上缴国库,可用于奖酬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授权央属研发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授权央属研发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刘群彦认为,这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成果出资、资产评估、投资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问题上形成完整的“闭环”。

    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加大授权后,如何有效监管?张妍解释说,《通知》将财政部对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批事项下放至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如中科院、教育部等,主管部门跟进的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做到权责对等。”张妍称,尤其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增加了追责条款,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科技日报北京10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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