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3日 星期五
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能否破解转化难题
——专家热议如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上)

    本报记者 刘 垠

    日前,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将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等。

    职务科技成果谁来定价

    根据3月底财政部修改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职务科技成果在转让和作价入股时不再强制要求第三方评估,将决定是否需要评估的权利下放给高校和科研院所。

    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国资经理张妍表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张妍最近调研发现,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确实让高校和科研院所有了更多科研自主权,但由于放权后增加了追责条款,部分单位反而更谨慎。

    “有些高校作价时依然要求资产评估,包括许可、转让时通过评估作为定价的依据。”张妍告诉科技日报记者,除了因为实操层面,在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注册环节,某些地区工商部门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依然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更重要的原因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新增一项追责条款,即: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与此同时,决策者在转让、许可、作价时,科技成果价值几何心里也没底。“业界希望能专门为科技成果类的无形资产出台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而不是把科技成果类的无形资产当作有形的国有资产来管理。”张妍直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来说面临增值保值的任务,然而,无形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评估定价难,影响资产增值保值的非管理因素较多,按有形资产管理模式来管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并不科学。 

    取消评估和备案后,国有资产到底由谁定价?

    “科技成果的资产价值,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变化和科研活动的进步而变化,不管是哪种性质的科技成果,还是要交给技术交易市场或平台去评估、定价。”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汪斌说,供需双方可以公平竞价、自主交易。而发达的交易市场有国家认可、相关机构批准的程序,能保证交易的透明、公平,这也打消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后顾之忧。

    探路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意见》指出,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源于西南交大提出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老师在申请专利时,可以跟学校并列成为专利的权利人。”张妍认为,此举意在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近期在相关院所和高校调研时,大家对该做法有不同的声音。

    张妍坦承,一方面,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和激励力度已足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指出,无论转让许可获得现金还是作价入股,科研人员会获得不低于转化净收益50%的激励,也就没有必要再让他们变成专利的权利人。

    “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把一个专利的权利人变成两方,实则增加学校的管理难度和决策成本,以及企业与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复杂度。”张妍解释说,现阶段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原因,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失衡,提供的技术和需求方的需求不能有效衔接。

    显然,这不是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就能解决的问题。张妍说,还需国家从供需对接的角度入手,比如建立一些新型研发机构做中试、工程化平台,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的培养等。

    在汪斌看来,目前,科技人员取得50%—90%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事后奖励,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事前奖励,有利于保障科研人员受奖励的权利。不容忽视的是,它和《专利法》有些冲突,如果试点成功,还需进一步探索如何协调法律与推行试点做法的关系。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做法虽有争议,但这一做法确实给了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也能激发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汪斌称,目前可以探索试点,奖励前移也能让科研人员吃下“定心丸”,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对此,张妍的看法一致。她说,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议先试点之后全面总结。如果试点效果不错,最好采用授权式的复制方式,而非采取一刀切式的全面复制推广。

    (科技日报北京8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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