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观点速递

    规定恶搞换脸侵犯肖像权为AI应用划界

    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出现,使传统的权利界定标准(法律),面临新的挑战。这要求相关法律的修订,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回应新的变化。当然,AI换脸、PS恶搞已成为网络时代的亚文化,彻底杜绝并无必要。但是,这种新的亚文化与公民权利的保护之间如何平衡,却是需要认真对待和不断探索的现实命题。技术是中立的,其“后果”关键还在于使用者的态度。在法律上明确“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是打压新技术应用,而是划清应用的合理边界。技术日新月异的世界也是一个有规则的世界,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的红利时,必须得适应与之相配套的规则。

    ——朱昌俊(《中国青年报》)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拟规定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加大假劣疫苗惩处力度有利于保护公众的权益

    无论是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还是其他假劣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无不是为了私利。打假治劣的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违法成本,让生产者与销售者不敢想、不敢做。疫苗管理法草案对假劣疫苗罚款额度“步步高”,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思路。罚款只是处罚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有惩罚性赔偿等处罚。根据此前公布的疫苗管理法草案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还需要明确惩罚性赔偿标准,这个标准也应该体现出从重原则。

    ——张海英(《北京青年报》)评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元人民币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