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用法律法规激发创新激情
本报记者 陈 瑜

    壮阔东方潮 奋进新时代

    ——庆祝改革开放40年·行进

    小麦单产已在一定区域面积种植中突破1000斤,水稻已在一定区域面积种植中单产突破1800斤。但在谈及这些科技成果时,不得不提及的“遗憾”是,因为只停留在一定区域的实验田、示范田、观光农业园、展示农业园,成果很少在大田中被大面积推广。

    1996年,修改前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但时隔近20年,法律一些条款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慢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被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意在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重点从成果转化供给推动到强化需求拉动,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1/3,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从理论上说,这次修改为一些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创造了机会,提供了保障。”201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在回答科技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法律修改体现了改革精神,而改革就要带来实惠,“一些改革措施确实将给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及科技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

    在郭林茂看来,这些政策有些是原则性利好,比如增加科技信息的公布和发布制度,推进产学研结合等。

    还有一些是具体利好。比如关于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原来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科技成果持有人不能随意处置,要经过层层审批。法律修改后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并且还规定,转让的价格可采取自主选择的方式,可协议定价,可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也可拍卖。

    再比如,关于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科技成果作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以后所有的钱必须上缴国库。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奖励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给科研单位自主权,给科技人员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郭林茂总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不足一年,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启动执法检查工作,旨在从立法、监督两方面双管齐下,用法治手段推动中央重要部署贯彻落实,以此来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与此同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它们与科技成果转化法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

    科技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技术市场规模已经跃升到1.3万亿元,过去企业一直是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的主体,近两年高校院所每年成果转化数量增长20%以上,上亿元项目已经开始出现。

    (科技日报北京10月11日电)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