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04日 星期一
一株“惹上官司”的兰草

本报记者 乔 地

    5月23日,农民秦运换从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终于领取到一份“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将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他两年来一直苦闷煎熬的心,终于开朗起来。

    时光倒流到两年前。2016年4月22日,家住卢氏县黄湾村的秦运换,到附近山上挖白芨等中药材,顺便采挖了3株蕙兰,在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随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提起公诉。秦运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那么,大家习以为常的蕙兰到底是什么植物,竟能让秦运换们深陷囹圄?处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到底算不算需要受法律保护的物种?

    国际条约没有转换成国内法,就不受法律保护

    2016年12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是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提起公诉的。

    但是,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收录的近400种植物中,并没有蕙兰。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也表示,目前蕙兰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河南省农科院园林花卉研究室主任王利民副研究员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第一批公布的是管辖权属清晰的。而包含兰科所有种的第二批名录目前仍处于讨论状态,至今没有公布。2005年1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虽然包含兰科的天麻、大华杓兰、建兰等14种兰科植物,但没有蕙兰。

    王利民坦言,作为一个从事园林花卉和植物保护的科研人员,他迫切要求尽快对兰科植物加强保护。他强调,虽然将来整个兰科极有可能被列入保护名录,但目前尚未列入,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基本常识!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启超也指出:“没有公布,从法律意义上讲,蕙兰目前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就不受法律保护。”他解释,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中的“法”指的是我国的《刑法》,国际条约必须转换成国内法才能适用,不能直接引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来定罪量刑。蕙兰尚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采挖蕙兰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兰科植物濒危,亟须加强保护

    王利民表示,秦运换们采挖兰草,是在兰科植物还没有纳入国家保护名录的情况下进行的,虽然不能算违法,但并不等于兰科植物不需要保护。他呼吁国家尽快把兰科植物纳入保护名录。

    近些年我国野生蕙兰资源不断减少。十多年前,他到河南境内的大别山、伏牛山考察,能发现成片成片的兰草,现在明显没那时多了。

    这首先是因为人为采挖。2004年前后,兰花市场火热,山民上山挖兰花售卖是常事。资源丰富的地方,甚至出现论斤出售的场景。记者不止一次地在郑州花卉市场上看到信阳及安徽金寨一些农民挑担卖蕙兰的情景,一般每株十元左右。

    其次是兰花本身繁殖机制的特殊性,很难繁殖,这也是它被列入濒危植物的原因。蕙兰种子十分细小,如灰尘一般,但每个果实里的种子数量十分巨大,有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粒之多。种子里的胚胎发育不完全,必须与特殊的菌类共生才会发芽。蕙兰群落越大,土壤中共生菌的数量也就越大,种子落到土壤中,发芽的可能性也就越高。人类的采挖,会减小群落的规模和数量,破坏土壤中的共生菌生态,即便种子落入土壤,能够发芽的比例也大大降低,新生的兰株幼苗就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加剧兰花群落消亡。

    王利民提醒,兰科植物其实是一个庞大的种属,秦运换等山区农民经常采挖的白芨、天麻等中药材,也都是兰科植物,都具有野生状态难于繁殖的特殊性,都属于濒危植物。将来一旦列入保护名录,再采挖就绝对是违法的。

    在没有列入之前,他呼吁全社会也要树立保护意识,保证野生兰科植物资源的永续发展,留待更好地研究利用。同时,建议农林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和全社会都认识到保护兰科植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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