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遏制互联网恶意竞争
专家认为法律修订需跟上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变革

本报记者 陈 瑜

    “刚才你举的例子非常好。”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点赞”的,是记者提问中提及的“3Q大战”。

    这一幕发生在11月4日。当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嘉宾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0年,360发布了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QQ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进行推广。2012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

    双方互诉三场,2014年,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才落下帷幕。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面临类似的选择题,比如必须在互不兼容的在线支付平台之间进行“二选一”。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制提到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一条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如何判定什么样的行为是恶意不兼容?杨红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太清楚的问题。合法与非法、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确实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

    杨红灿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统筹做出判断。

    “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的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杨红灿坦承,对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判断,确实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监管部门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协调相关的部门,广泛地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一直对法律修订保持高度关注的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刘旭研究员5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法律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仅列举了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恶意的认定上和兜底条款的设计上仍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处罚低,也没能明文赋予执法者及时自主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限。

    此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得再频繁、再迅速,也不可能跟得上技术、知识和商业模式的变革。通过司法解释、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与时俱进、充分有效地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4日表示,这次修订主要是要适应法律实施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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