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16日 星期五
“抗造”的社会更敢于创新
卢阳旭

    当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依靠创新时,创新对社会利益分配的型塑力越来越强。正因如此,有人总是担心创新太少太慢会让经济社会发展失去动力,因而要奋力推进和加速创新,但另一些人则经常担心创新太多太快会砸掉自己的饭碗、贬损做人的尊严,进而想方设法迟滞创新进程。

    从不同人群出发,每项创新都会同时制造美好回忆和悲伤往事。事实上,眼下风头正劲的平台经济已比其他创新更早地显示出了这种分歧。当各种网络平台说它们通过将工作分解成各种任务,让工作变得更加灵活,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节奏来规划工作时,反对者会说,平台将工作和组织打散,降低了人们的议价能力和就业的稳定性,同时低报酬的工作和计件工资迫使人们随时在线、时刻准备投入工作,让工作和生活的界限更加模糊,是对劳动者更彻底、更过度的使用。当平台说,它们通过增加出行、住宿和其他市场中的服务提供者数量,有利于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进而减少各种歧视时,反对者会说,平台通过提前暴露消费者的信息,并辅之以各种排名和评级模型,可能让歧视更加便利。

    无需将这种单子列得更长,问题已经很清楚,那就是创新收益到底该如何分配?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里只想指出两个说出来大家都知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经常被忽视的原则,即有效激励和公平补偿。

    创新是一个做大蛋糕的过程,但创新收益从来就不会也不应该在各社会群体中平均分配。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会通过直接调整和间接稀释两种方式冲击、调整现有利益格局。所谓直接调整,就是直接端掉别人的饭碗、断了人家的财路,比如结构性失业。所谓间接稀释是指创新在增加全社会财富的同时,把那些没有或仅获得少量收益的群体的财富做了结构性的“通货膨胀”,降低了它们在社会总财富中的占比。这两种调整都会增加创新过程中的社会震荡和社会阻力。

    历史经验表明,韧性越好的社会越欢迎创新,越敢、越易创新,反之,韧性低的社会容易畏首畏尾、犹豫不决,不敢、不愿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我们高扬创新之时,也必须务实地认识到,即使是在做正确的事情时,傲慢和偏见也会增加创新的社会成本。短期来看,法律法规需要在约束、规范利益受损群体的维权行为的同时,为其提供合理的补偿。长期来看,则必须通过促进教育公平、产权制度和组织模式创新等方式提高创新收益对普通大众的可及性,增强社会的包容性和韧性。毕竟,一个创新友好的社会,更可能是一个激励人们创新的活力社会,也是一个经得起“创造性破坏”冲击的“抗造”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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