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3日 星期一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让“政策洼地”变“环境高地”
◀2016年1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了《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科技新政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广东首次制定出台的地方性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标志着广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新阶段。

    《条例》共6章52条,内容全面、亮点纷呈。一是重点突破,解决核心问题。从最大程度调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从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的角度出发,建立“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中,单位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约定转化机制”。二是强化落地,突出可操作性。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主要权益原则性规定落实,全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按“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进行谋篇布局。三是注重平衡,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平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在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激发和调动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积极性,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

    《条例》的正式实施是广东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政策洼地”向“环境高地”转变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广东在全国率先营造最为优越的体制机制与法制环境,极大提高广东科技成果转化率,形成创新型广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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