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2日 星期日
创新,首先要厘清谁是主体
雨 初

    谁的事情谁来办,创新也该如此。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傅成玉在政协会上作《重视国企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发言,提到“不能把国资、国企监管改革与国有企业自身改革相混淆”,避免“改革主体不清”。

    笔者深以为然,改革也是创新,创新必须明确主体。对一般意义上的创新,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业、每个社会单元都是主体。但具体到某一领域某一方面,不同的事情有不同的主体,不能也不必混淆。

    当前,各方面对国企改革寄予厚望。需要关注的是,国企改革的主体是国企,国资改革、国企监管改革不能替代国企改革本身。只有把国企自身改革的积极性能动性充分释放出来,才可能根本避免“政府在忙、企业在盼”“少数企业在试、多数企业在等”现象。

    对于科技创新创业,相关经验也值得借鉴。不久前,施一公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提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鼓励科学家创业”。此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但值得我们从正面进行思考。

    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创业,毫无疑问是对的,但决不能把科技创业和科学家创业画等号。科学家创业有成功案例,但更多是失败的故事,科研和商业完全是两个领域,并不是每个科研人员都适合创业。

    科技创业的主体应是企业家,而不是科学家。我们当然期望看到既是科学家又是企业家的创业者,但这毕竟是少数。或者,科学家创业的方式可适当改变,更多通过智力和成果入股,而不是挽起裤腿亲自下田。

    推动科技创新创业需要鲜明的主体意识。我们要鼓励科学家真正成为科研的主体,鼓励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并大力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的创新服务主体。政府也是一个重要主体,其作用应聚焦在营造创新生态上。

    如果要作一个类比,中国家庭传统的教育方式值得我们反思。我们的家长习惯于把孩子塑造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实际上,孩子才是他(她)自己人生的主人。“温室里的花朵”一旦养成,也就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成长了。

    让我们回归常识。作为创新的主体,不必“等靠要”;作为服务创新的主体,不必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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