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03日 星期五
海南 对排污进行 “一证式”管控

    近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制度,以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办法》对海南省实行排污许可证改革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具体试点名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排污单位要依照试点名录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将记录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并纳入企业环保诚信管理体系。给企业环保诚信行为“打分”,记录环保诚信“红黑名单”。并提出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排污许可有关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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