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23日 星期一
分类管理 差别化扶持
民办教育改革翻开新一页
本报记者 张盖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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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将“钱随人走” 民办教育“一视同仁”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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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关于民办教育的政策密集出台。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和各部委出台了更为细化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文件,试图解决改革“最后一公里”问题。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改革,开始了。

    法规要体现民办教育主体地位

    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5万人,比上年增加254万人。

    对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其中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民办教育撑起了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为缓解“入园难”“入园贵”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11万所,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教育需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机会。“十二五”期间,民办高等学校也为完成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的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

    “必须要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推动整个中国教育发展必不可少的一股力量。”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它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要在中国现有的教育格局中,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作用,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的价值,并给予民办教育相应的保障。”

    重大改革,必须有法律依据。修法工作已经先一步进行。去年11月,颁布于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成了修订,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的性质,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强调,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关键词,是“促进”。

    程方平指出,尽管要促进,但有些使命仍是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难以扛起的。“它还是太‘软’了。若要把民办教育当做教育生态中的重要一环,还应该在现行的教育类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中为民办教育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持。”比如,“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税收类法规,都应该对“民办教育”这一主体有所体现,明确它们的权利。

    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这次民办教育改革的一大关键词,就是“分类管理”。

    2010年,时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的陶西平在《中国民办教育》一书中指出:“目前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多是基于捐赠办学的前提假设而制定的,这实际上忽视了我国民办教育主体是投资办学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修订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并未从制度规范上明确区分民办教育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投资办学及由此形成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证,影响民办教育投资的积极性,还可能导致投资办学者的不规范行为。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发展民办教育的一个重大的理论成果。”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表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走的是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发展道路。而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始终坚持非营利性的机构属性和办学模式,即非营利性一直是国家对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之一。“可以说,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领域重大的改革和思想解放成果之一。这个突破将对我国整个教育生态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王文源说。

    那么,何为营利,何为非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简单来说,就是‘禁止分配原则’。”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解释,“营利性学校,是分类改革后第一次出现的学校类型。”他强调,无论是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导向。

    公益性和营利性并不矛盾。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社会影响,而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程方平指出,教育本身就具有公益性,它能为受教育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经济和非经济的收益。在学习型社会,教育的提供方越发多元,但不能因为社会教育机构“营利”,就否定其“公益性”。

    建立差别化扶持体系

    王文源强调,一项改革能收获怎样的成果,既取决于改革新政本身的科学性与适应性,也取决于新政所需的配套规章与实践中的执行。“必须下大力气完善和落实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鼓励与扶持政策,重视建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规范。”

    “扶持”已经明白地写进了《若干意见》。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介绍,主要对民办教育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扶持举措。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这将惠及所有类型的民办学校。

    还有三类差异化扶持政策。

    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提高办学质量是“生命线”

    “如果有好的政策,民办教育完全能够成为教育改革的排头兵。”这是程方平的期待。

    实际上,《若干意见》的出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以民办教育为突破口,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李晓红强调,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若干意见》对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也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三是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为了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联合其他部委出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专门对此做出规定。

    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表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还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大对其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随着国家改革导向的明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界定,以及各种扶持和监管政策的完善,不同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也需要从长远考虑自己的定位目标。不论做何选择,教育都不应是急功近利。”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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