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 星期六
宋代的法治精神
文·侯兴国
阿云案件几乎惊动了北宋朝廷所有的高官,起源就是“大法官”许遵力守“疑罪从轻”原则。

    聂树斌一案影响颇大,近来人们热议法治精神。不由想起宋代一桩案子。《宋史》中的“许遵传”记载,许遵被任命为审刑院的详议官,审刑院相当于我们的政法委,专门审议和复核由刑部和大理寺呈上来的疑案,然后奏报皇上定夺,这是北宋初期为削减相权加强皇权,也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而专门设立的机构,位列刑部和大理寺之上。许遵处理了很多案子,都比较妥当,后来被提拔到大理寺任职,相当于大法官,许遵想在履新之际标新立异一番,恰好遇到一件案子。

    有一位民女阿云已许配给了人家,但尚未出嫁。阿云嫌未婚夫长得太丑,于是某天晚上趁着未婚夫在田间就寝,拿刀砍之,砍了十刀,竟然没有砍死他,只是砍断一根手指。官府开始怀疑是盗贼所为,后来排除了,开始怀疑阿云,找来一问,还未用刑她即供认不讳。许遵认为她订婚时(严格说“纳采”还不等于订婚)是母丧时期,婚约还未成立,不算谋害亲夫罪。古代有十恶不赦罪,其中一条就是不睦,包括谋害亲夫。此案经朝廷审判,法官则认为是谋杀已伤成立,许遵抗辩:她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发落。

    按照程序,这件事就到此就为止了,不过是一件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但宋代是文人治国的时代,个个都是意见领袖,小小的阿云注定要在朝廷上掀起不小的风浪。

    《宋史》载,“事下刑部,以遵为妄,诏以赎论。未几,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许遵有不同意见,但刑部不以为然,遂成僵局,这时,皇帝出来打圆场,下诏建议判为交银子赎罪,没过多久,大理寺果然维持原判。许遵还是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自己仗义执言而被无故弹劾实在是耻辱,阿云本贫寒女子,又没了娘,哪里出得了银子赎罪啊!又上奏说:“刑部的判决是不对的,阿云应该减刑,现在弃皇上的诏书不用,只因循旧例,上来就判死刑,堵了自首之路,这难道就是所谓的罪疑惟轻的原则吗?”

    好一个“罪疑惟轻”的原则,宋代的法治够超前的。中国历代王朝之初基本都行严刑峻法,待到政权稳固,法律就开始讲人情味了。

    《宋史》载,“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顗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纷然。安石既执政,悉罪异己者,遂从遵议。”

    宋神宗是个讲民主的皇帝,遂又下诏让司马光和王安石再议议,司马光表示反对,王安石则力挺许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顗也对许遵的意见有看法,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精神,宋代朝廷个个都是学霸,讲起道理来都是滔滔不绝,口若悬河,自然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直到王安石执政,这件案子才尘埃落定,许遵赢了,因为反对王安石的人基本都被拿下了。

    不过,历代史书对王安石及其变法都持否定态度,所以对此案件的判决自然亦持否定态度。

    宋史又载,意即“即使讯问了很多次都不承认犯罪者,也可以按照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发落,譬如两人同时犯抢劫之罪,先被讯问者就是自首,疑犯生死竟然取决于谁先被讯问,而不是按照犯罪事实,这般荒唐,自然难以服众。”

    所以,宋史最后给予许遵的评价就是:“遵惠政及民,而缓登州妇狱,君子谓之失刑。”虽然颇有政绩,但这件案子办得不怎么样。

    王安石与宋神宗先后离世后,司马光上台,尽废王安石的新法,不知道阿云一案可有变化?阿云的命运又当如何?没有找到历史的底稿,不好揣测,只是后来犯罪者再也没有王安石时期的好运了,想必是没有悬念的。

    阿云一个小小的案件几乎惊动了宋代朝廷所有的高官,皇帝都亲自来过问,反复争论了十几年,这样的案件,遍览古今中外,都很罕见。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冒着丢乌纱帽的风险,许遵几乎穷其一生都为阿云这位弱女子奔走,仁者寿,最后他活了81岁,也算是高寿了。

    阿云该承担何罪?以时下法律来判,应该不是难事,但小案件却反映大时代,即使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还比较健全的时代,冤假错案甚至荒唐的案件也还是层出不穷,所谓真正的法治社会就是要尽量杜绝冤假错案,即使发生了,也不怕,因为有纠错机制,能够知错就改。

    一个社会的成熟度不仅仅在于经济繁荣上,没有法治的经济繁荣只是瞬时的繁荣,很难持久,宋朝在中国历史上能保持很长时期的富庶,最大的原因或许就在于其有完备的法治,官民都有底线,诸事自然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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