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05日 星期五
民政部规定 社团不能随意 用“世界”命名

    民政部官网近日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1998年版本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比,此次条例明确“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字样的社团必须经严格批准,地方性社团不得以这类字样命名。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李保俊介绍,对命名为“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社团进行严格把关,主要是由于当前一些“山寨社团”打着“中华”“中国”“世界”等旗号肆意敛财。

    同时,此次《条例》强调了社团的信息公开,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对社团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以及对社团表彰、处罚的结果。同时,社团还要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条例》规定,社团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不公开信息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社团连续2年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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