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05日 星期二
“大众创业”必须及时清除“拦路虎”
□ 韩义雷

    姑妄之言

    “创业光荣”是“大众创业”带给这个时代的礼物。当人们血脉贲张地投入到双创大潮中来时,一些陈旧的、纠缠的、匪夷所思的法条和政策,却可能成为“拦路虎”。不能光“吼一嗓子”,唤醒人们去创业;还要有“打虎棒”,及时动手清除路障。这是我国做好“大众创业”的一道必答题。

    相关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紊乱的病症谁来治?创业有风险,入场需谨慎。当创业者再三筹划后终于鼓起勇气投入到新时代的浪潮中时,却可能在一些意料之外的环节上意兴阑珊,甚至在手足无措中败下阵来。经营一家“小微企业”不容易,创业者想要学习一下相关政策,以便能够合理合法地享受优惠。但一些“扯皮政策”却可能让他们一筹莫展。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划分标准;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也有划分标准。相同的概念,不同的标准,出现莫衷一是的尴尬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

    现行法律究竟能不能做到宽容失败?在克服了种种困难之后,初创企业准备进行融资。因为承担着巨大风险,投资人按风险投资惯例要求了优先权。其中一条就是,如果5年未上市,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问题来了,回购股东的股权,在公司法中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也曾出现不同的判决。换句话说,以公司为回购主体,是否有效不能确定;以创业者为回购主体,没有法律障碍。个人承担回购义务,就意味着如果公司经营失败,投资人也有权要求创业者回购股权。社会各界都说要宽容失败,但在“大众创业”的当下,相关法律可能却让“债务大山”伴随创业者终生。

    还有多少环节存在着“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在“大众创业”的时代,想要释放市场、社会的创新活力,离不开政府出台相应的配套“硬政策”,也离不开法律条文保障创业者的权利。但在眼下,“找关系”依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登记为“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将非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排除在外。但在操作过程中,专业性概念颇有弹性。这样一来,由相关部门去甄别哪些企业享受优惠,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公平竞争和设租寻租也就见怪不怪了。

    未来的创业者还会遭遇哪些循环证明?“鸡生蛋、蛋生鸡”,这个循环证明的难题,如今依然困扰着创业者。这里不妨看看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允许在一定区域内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期权奖励,并允许获奖励者在分红、交易前,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一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增加了不少限定条件,对“高科技企业”的认定也出现了循环证明的难题,只有部分企业能享受本该享有的政策。“鸡生蛋、蛋生鸡”的情况不改变,未来注定还会困住不少创业者。

    大众创业,不能只是戴个“帽子”、铺个“面子”,还要有实实在在的“里子”。这个“里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创业者清除了多少“拦路虎”。这是一件大事,万万不可应付。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