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大王曹德旺委员的遭遇,像一记重拳打在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心口窝上。曹德旺曾向慈善机构捐赠股权。但按照现行税收规定,他在做慈善前还要先行缴税七八亿元。这个故事就像一出幽默反讽剧,看似荒唐滑稽却让人隐隐作痛。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今年两会上,慈善法的审议会受到如此关注。近日,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代表就呼吁,“做慈善究竟可享受何种税收优惠,应该在本法中明晰化,而非犹抱琵琶半遮面,让大家去猜。”他的话在坊间赢得了一片掌声。不过,在笔者看来,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为行善者减税免税,并非是一种施舍。这是法律应该赋予慈善家的权利。相比各国现实情况,中国人对于慈善的热情整体不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政策有差别。比如,在美国,企业捐赠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前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但在我国,税收优惠面窄、程度相对较低、手续比较复杂,捐赠非货币财产还要提前缴纳高额税金,这些都是中国慈善事业大步向前的路障。因此,分析问题,破解问题,对于乐善好施者减税免税,正是王填前半句话值得称道的地方。
目前,在一审稿基础上,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出,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意味着慈善家“今年捐了利润的36%,今年、明年、后年都可扣除今年利润的1/3”。这是中国慈善的一项历史性突破。但仍有不少人,包括王填在内,希望慈善法能够进一步细化。比如,哪些慈善行为可以享受优惠?比如,优惠的比例应该提高多少?再比如,“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但特殊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
在笔者看来,在慈善法中明晰相关税收政策,可能是很多代表、委员的心声。不过,真正落实起来,可能会遇到两个问题。其一,按照立法法规定,以及我国已经确定的税法统一原则,免税权力需回收到税法统一规定,其他法律不做规定或不做细致规定。其二,我国有18个税种,税法体系庞杂。税收只是慈善法的一个环节,全面考量各种税种时会有不少困难。不如在税法中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样更容易把事情落到实处。
当然,尊崇税法统一的原则,并不是说代表、委员不需作为。其实,与其通过违法手段落地相关政策,不如趁着两会把现有问题进行梳理,拟出具体条文,作为慈善法附件,提请税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