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山东企业排污不能再“任性”了

    科技日报讯 (通讯员陆启飞 记者魏东)山东日前下发《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该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山东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通知规定,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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