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日《国际和平支援法》真能带来和平吗
□ 武养浩

    近日,日本政府提出《国际和平支援法》草案,引起国际社会关注。该草案对自卫队援助他国军队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支援项目做出了规定。支援范围不仅包括供水、加油等物资补给、人员与物资运送、伤者医疗、建造工事等常规项目,甚至允许自卫队为他国军队提供弹药。草案一旦通过,自卫队便可随时奔赴海外,为盟友军队提供后方支援了。

    日本政府的理由是,维护国际和平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该法案遵循《联合国宪章》,为日本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军事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国际和平是大有裨益的。而且自卫队不会“行使武力”,不会在“现已存在战斗行为的现场(战场)”实施支援。

    这个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其实站不住脚。“和平宪法”明确指出日本不承认交战权,即不得参战。《国际和平支援法》草案将支援对象限定为根据联合国决议或相关决议开展行动的他国军队。这些军队进行的行动是不是战争,草案根本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一部可能将日本卷入战争的法律,难道不违宪吗?至于“不行使武力”“不在战场实施支援”的承诺更是空头支票。现代战争中,前方与后方没有明显界限,战场形态具有超立体、大纵深、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只要参战,处处皆可能是战场。如果日本出兵,不仅没有抽身退步的余地,很可能引火烧身。

    出兵时是否要国会批准也是关注的焦点。草案给出的三个方案中,其中一个便是紧急时允许事后批准。如果此方案通过,自卫队便有了“先斩后奏”的大权,日本战后“文官治军”制度将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长此以往,日本军力发展受到的制约会越来越少,甚至可能丧失这一“和平安全阀”,重现当年“军人干政”的局面!

    日本政府突破“和平宪法”的迂回战术,早已是掩耳盗铃的老套路了。海湾战争后,日本当局便开始摩拳擦掌,于1991年首次向波斯湾派出了自卫队扫雷部队。1992年,日本又通过了《国际和平合作法》,随后向柬埔寨派遣陆上自卫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1997年9月23日,日美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提出了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提出日美要联合应付“周边事态”,并颁布了《周边事态法》等法律……这一系列法律的共同诉求不是保卫日本领土,而是千方百计让自卫队走出去。解禁“集体自卫权”后,自卫队变身成了“进攻队”。《国际和平支援法》草案如通过,“进攻队”距“和平宪法”禁止的正规军也只有一步之遥了。

    上述日本所做的一切,都是在“正常国家化”的旗号下进行的。二战结束后,德国对纳粹独裁政权及法西斯主义进行了彻底清算。所以,德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谅解并实现了正常国家化。反观日本,不仅缺乏道歉诚意,对战犯的处理也相当“宽宏大量”,更美化侵略历史,以致军国主义流毒贻害至今。拒绝承认战后国际秩序,日本又怎能成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正常国家?又有谁会相信这样的国家能够维护世界和平呢?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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