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13日 星期一
此“偷排”,不“简单”
尹传红

    ■科技观察家 

    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向腾格里沙漠违法排放污水事件刚被曝光,责任追究与损害评估调查尚在进行,又一起偷排污水的严重事件近日于首都被披露:多辆外地牌照的大罐车假扮成“洒水车”,从北京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深夜驶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沥液(俗称“垃圾汤”),直接往偏僻路段的市政管道井口偷排。

    这一邪门事儿,我以为“看点”有三:其一,与垃圾填埋场签订合同接此活儿的方中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国企,其项目部负责人称公司外雇之渗沥液运输队的外地车均属司机个人,“不清楚”他们为何用外地牌照车运送渗沥液。其二,据垃圾填埋场工人讲,渗沥液日外排量达200吨,此现象已存在多年。其三,就此问题巡逻民警曾多次向监管部门举报,可是却一直“没人管”。

    由以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出两大问题:一是接活一方没有履行职责将垃圾渗沥液拉往有45公里里程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且玩“花活”长期偷排,定有经济利益上的盘算;二是执法监管有漏洞,相关部门不作为。在全国环境违法惩处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接下来的问题自然就是:应该对谁追责?

    那个方中公司自然难逃其咎。

    要知道,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沥液是一种成分相当复杂、污染度远超国家排放标准的“毒液”。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

    这部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同时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如此看来,对危害甚重、影响恶劣的方中公司偷排事件只做行政处罚是绝然不够的。

    环境违法积弊日久。违法成本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够“狠”,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放纵”之效,那种主要靠行政罚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显得苍白无力。垃圾渗沥液偷排一事并不简单,有关方面将如何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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