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一名省属高校代表的“烦心事”——
科研报酬不应纳入绩效工资“总盘子”
本报记者 盛 利

    “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绩效报酬,被列入了学校绩效工资的总额。”四川宜宾学院教授魏琴代表谈起了困扰不少科研人员的“烦心事”,“把科研项目绩效工资与学校绩效工资‘大盘子’一同核算,自己有项目拿多了,别人就拿得少了;科研绩效拿多了,教学、管理绩效工资就拿少了。”

    魏琴所说的“科研绩效”,就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合理报酬,即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栏中的“绩效支出”项目。

    2011年,四川省在《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实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总额不作调整;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政策出台不久,魏琴就发现,一些挺尴尬的事情出现了,“四川每年5月至12月确定科研项目是否立项,但学校必须提前一年上报薪酬方案,这就难以把握此项报酬对于学校薪酬总量的比例和额度”。

    “烦心事”还不止这一件,魏琴说:“课题报酬具有明确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单位科技人才。不过,高校每年上报的绩效工资,除了获得项目的科研人员外,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后勤等工作人员。在总盘子固定的情况下,少数‘有项目的人’占用了单位绩效工资‘大蛋糕’,影响了多数人的绩效分配。”

    为了解决矛盾,魏琴发现,相当一部分学校采取了牺牲少数人利益保全多数利益的办法,控制甚至取消课题组的科研报酬,这就打击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01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关于“是否将科研课题报酬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的问题,各省政策不尽相同。魏琴了解到,重庆市2011年1月25日印发了《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规定,“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取得的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湖北省则把此项政策制定权力下放到各地灵活执行。

    “即便在四川,部属院校、省属院校、成都市属院校等院校中,唯省属院校把科研课题报酬纳入了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其他高校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这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魏琴建议,在不违背中央精神的同时,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高校科研课题报酬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科技日报北京3月9日电)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