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16日 星期五
股权众筹意见出台
抬高门槛还是降低风险

    文·本报记者 姜晨怡

    股权众筹行业在2015年开始了新篇章。这都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去年末起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而事实上,私募和众筹是互相矛盾的概念,违背了向公众筹集小额资金的本质。

    众筹意见到底说了什么?对于这些规定,业内有什么看法?众筹平台能否吸引到优质项目呢?

    性质:明确私募性质 不具公开发行条件

    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其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但是,一般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总体来看,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具有非公开发行性质,根据《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意见稿》明确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平台:净资产至少500万元 不得兼营P2P

    《意见稿》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股权众筹平台须在中证协进行事后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中证协会员。众筹项目则在发布融资计划书之后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对于平台的准入条件,证券业协会设定的门槛也相对较为宽松,仅包括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以及人员、基础设施、业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础性要求,并给出相应的禁止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要求在股权众筹平台上需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且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同时,在平台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投资者:年收入最少50万 金融资产至少300万

    《意见稿》规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在融资者范围方面,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要求其向股权众筹平台的各项信息确保准确、完整,并未对财务信息披露提出较高要求且并未要求最大融资限额。同时,在履行基本职责的基础上还规定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此外,《意见稿》指出禁止融资者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并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在投资者范围方面,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管理:实施备案制 券商基金可直接参与

    根据《意见稿》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将施行备案制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送达相关材料。此外,针对券商、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情况,《意见稿》规定其亦可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将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会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将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