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5151万元!买断袁隆平“冠名权和肖像权”
为什么“独占”袁隆平
文·本报记者 杨 雪
2014年11月17日上午,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杂交水稻之父”、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袁隆平来到河南农业大学,立即成为师生追捧的对象,火爆程度不亚于大牌演艺明星出场。

    5151万元!

    这不是哪项技术的价值,也不是某项专利的价格。

    这个价钱,是一家公司买断科技明星袁隆平 “冠名权和肖像权”所支付的费用。

    近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买断袁隆平用于公司领域的“冠名权和肖像权”。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最新评估报告,“袁隆平”估值5151万元。换句话说,隆平高科将以5151万元的价格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独占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使用权。

    科技明星的商业价值

    “冠名权就是姓名使用权,在知识产权领域,姓名权和肖像权是指个人,尤其是名人,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实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盗用的权利。”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陈明涛博士告诉记者。

    姓名权原本是受民法保护的一项人格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神利益。随着市场经济中姓名所包含的商业价值被充分挖掘,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化使用为其姓名赋予了经济利益。“与民法所保护的普通个人姓名权不同,这里是针对公众人物人身特性所带来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陈明涛说。

    在世界范围内,名人,或者公众人物的姓名被擅用作商业活动的案例时有发生。细数这些案例,似乎娱乐圈名人比较“吃香”,以体育和影视明星居多。例如就在不久前,演员杨颖的英文名angelababy被某公司注册为茶叶商标,利用杨颖的美女特性,该公司还打出“把angelababy抱回家,想怎么泡就怎么泡”的低俗广告语。体坛明星被侵权也已经是家常便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越洋”起诉我国乔丹体育公司的案例。

    陈明涛指出,姓名和形象的商业化核心是把名人的姓名和形象用于产品或包装上,利用名人的声望来促销产品。不同于竞技技艺精湛的体育明星和样貌出众的影视明星,袁隆平院士是一位“科技明星”,因为他所掌握的学识和技术而出名。“袁隆平”三个字的含金量在于其毕生科技成果汇聚而成的商业价值。“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要远远大于有形资产。”陈明涛说。

    “科学家的人名被这样重视,并且对其姓名权实施保护的案例,在国内比较罕见。”在陈明涛看来,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保护“袁隆平”这个人名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用来保护围绕“袁隆平”建立起来的商业价值,排除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防止不良企业搭便车,维护市场秩序,最终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今后“袁隆平”怎么用?谁可以用?

    早在2000年11月隆平高科上市之初,公司就向袁隆平支付过姓名权使用费580万元,袁隆平以部分费用折成股份,成为公司发起人和第四大股东。但是这些年来在杂交水稻行业中,“袁隆平”“隆平”字样一直被广泛使用,并且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根据公告,此次隆平高科与袁隆平院士重新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的协议方式为独占许可,袁隆平姓名及肖像使用权仅限定于公司领域独占运用,不涉及其他领域。

    “独占许可在这里是指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姓名和肖像,其他人包括许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陈明涛告诉记者。即协议生效之后,除了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之外,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使用权不再有偿或无偿许可其他第三人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包括袁隆平本人。

    今后,“袁隆平”、“隆平”及相应的中英文名称,以及任何关于袁隆平院士肖像的图片、照片,将应用于公司名称、商号字号、股票简称、科技成果代码、商标等经营行为。但是,肖像权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须分次获得袁隆平本人或者家属代表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许可协议。

    根据评估报告,目前使用“袁隆平冠名权及肖像权”涉及的相关公司总计22家,其中涉及隆平高科母公司1家、全资子公司8家、控股子公司11家、非子公司2家,总计22家,涉及农业、农业服务业、投资服务业、培训业。据了解,签订协议之后,除在种业及其衍生领域外,隆平高科使用“两权”需要经过袁隆平本人再确认。

    “独占”之后各方都受益

    陈明涛认为,新协议不仅对隆平高科意义重大,实际上对袁隆平院士本人、广大消费者都非常有益,同时对于科技企业乃至所有的企业都具有借鉴意义。

    隆平高科方面表示,新协议的签订能够厘清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使用的授权范围,确保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合理使用,降低法律风险,巩固“隆平高科”的品牌价值。今后隆平高科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维权和打假工作。

    “对于袁隆平院士来说,5151万元的估值不仅体现了他的智力成果附加值,也体现了技术市场对‘袁隆平’商业价值的肯定。”陈明涛说。通过授权商家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同时订立相关条款,袁隆平院士既可以获得相当的财产收益,又可以避免非法使用的困扰,而且随着高品质产品的推广,声誉也会有所提高。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可以放心购买带有“袁隆平”“隆平”字样的产品,不必担心货不对板等问题,消费能够得到品质保障。

    据隆平高科三季报显示,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16亿元,也就是说这笔“独占费”花掉了今年前三季利润的近五成。陈明涛认为,除了科学家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之外,科技企业也应该受到隆平高科不惜重金够买授权这件事的启发。重视对有形资产的保护固然必要,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也不应忽视。

    陈明涛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科技企业,应该重视如何将科技成果的利益最大化,如何把品牌、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有效整合,发挥最大效益,如何利用知识劳动成果的附加值快速实现企业的增长。

    延伸阅读

    “爱迪生”也曾被用于公司名称

    在美国,姓名权、肖像权等都属于形象公开权(the right of publicity),又称形象权或公开权。美国公开权理论的诞生、发展及成熟,是一个将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志上的商业价值逐步从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中独立出来的过程。时至今日,美国法中作为财产权的公开权和旨在保护人格标志上的精神利益的隐私权,构成一种二元权利模式。

    1907年,作为原告的美国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终于得到了判决。被告是一家制药公司,爱迪生曾经将自己研究所得的药物研制配方卖给这家公司,该制药公司在未经爱迪生同意的情况下,将“爱迪生”三个字用于公司名称中,并且将爱迪生的名字和照片用于药品的广告中。

    此前,这类案件多以商业利用使被利用人精神受到伤害展开。但这次,爱迪生并没有认为自己的感情受到伤害,而是诉请法院颁发禁令,阻止被告“窃占”其姓名和肖像用于广告目的。新泽西州衡平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向被告颁发了禁令。但判决的理由并不是原告的精神受到了伤害,而是原告对自己的姓名和肖像享有独占的财产权。

    在爱迪生案中,爱迪生所主张的不是“免遭商业利用的”“独处的权利”,即爱迪生主张的不是精神性的隐私权,判决的理由也不在于保护这一项权利,而在于个人对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志上可能存在的金钱价值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在后来的一些案例中,即使原告主张了精神上遭受到痛苦,法院也是以原告对于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由, 判决被告赔偿。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