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06日 星期四
软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产业税收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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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有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这些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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