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18日 星期四
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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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如果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如果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项税收激励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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