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04日 星期四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必须的

    □ 李 颖

    ■一周视点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一份有132位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签名的呼吁书上递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呼吁,新修订《广告法》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涉及多个社会关注热点,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进一步规范,增加专条对垃圾邮件和短信等予以禁止,明确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每处重要修改几乎都成为分组审议讨论的焦点。

    吸烟不但有害于自己,同时更加有害于他人,这早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所以才会有控制烟草的国际公约。

    全面控烟,确实需要加大力度,一项几乎涉及全民、延续多代的健康工程,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到环境现场的遵守执行,都不能放缓节奏。目前,控烟氛围也许“喊破嗓子”,但控烟措施的缺席表明,各级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仍然没有“甩开膀子”。

    从“无烟奥运”到“无烟世博”,到“世界无烟日”的宣传推广……在中国,一场场运动式控烟此起彼伏,然而宏观层面法律保障不足和执法监督不严,使得吸烟行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控烟事倍功半,反而降低了公众对控烟的敏感度和责任意识。

    尽管早在2003年,中国就已经正式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在中国生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没能全面履行该公约,换言之,该公约至今没能在中国真正生效。导致我国烟民越来越多,越来越低龄,微观生活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由此引起国民健康问题每况愈下。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做出更严格的限制,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显然是我国控烟的一次进步。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即便是一次进步,也慢了半拍。要知道,已在中国生效8年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可见,我国不仅在控烟上慢了半拍,而且也给烟草广告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现行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例如,《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导致许多变相的烟草广告泛滥。

    另外,变相烟草广告泛滥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些年来,烟草公司经常以各种名义用赞助的形式推广烟草广告。譬如体育赛事,学校冠名等等。这样的烟草广告实际上打了《广告法》的擦边球。可见仅仅用列举的形式是难以解决烟草广告泛滥的现实的,因此,应该对烟草广告进行全面查漏补缺,及时堵住漏洞。

    笔者认为,中国作为签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有义务对减少烟草销售和消费采取必要的措施。

    新修订的广告法应做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不再给烟草广告预留空间。同时,应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控烟法律,所禁场所要具体,执法主体要明确,处罚措施要强化,处罚标准要量化,彻底告别控烟立法“纸上谈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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