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9日 星期五
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何去何从
胡红梅 谢 俊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互联网应用已深入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类的行为和观念影响极深。同时,基于互联网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日益增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愈发严重。从本质上讲,网络犯罪终究是传统犯罪的映射。虽然目前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难以管控,但究其根本,仍然是传统的犯罪形式以网络的途径表现出来而已。因此各国也正在探寻在国内治理传统犯罪的法律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既突出各国的差异性,又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迅速传播,这正是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出发点。

    一、网络犯罪的内涵及特征

    网络犯罪,也称计算机犯罪或计算机网络犯罪,一般是指“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行为或者把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行为。”因此,广义的网络犯罪指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 如在网上贩卖枪支弹药,或在网络空间内实施诈骗活动;狭义的网络犯罪指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比较,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犯罪的连续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成本低、后果难以控制和预测等突出特点。

    当前,网络犯罪的主体及客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犯罪不再仅仅是网络精英侵入他人电脑系统进行技术炫耀,而是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达到不同的目的,获取非法利益。恐怖组织也可以利用互联网作为链条,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和召集,实施恐怖行动。

    二、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现状

    目前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方面已有相关进展,但在实质性领域仍存在较大分歧。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名为《网络犯罪公约》(也称《布达佩斯公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可以分为纯技术类犯罪以及通过网络实施的刑法已经规定的传统犯罪。其中包括非法入侵、非法拦截、数据干扰、设备滥用以及系统干扰,利用计算机实施伪造、诈骗、儿童色情、侵犯著作权等行为。《网络犯罪公约》虽然是全球第一部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协议,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是适用性问题,欧美国家订立刑事法制所规定的犯罪范围较大,其他国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也被纳入犯罪的范畴,由于各国在网络犯罪界定上的不同,一部《网络犯罪公约》想要解决所有问题显然不太可行。二是公平性问题,因为《网络犯罪公约》为欧盟发达国家制定,必然带有其利益主张与价值诉求,由于世界各国发展情况不同,西方国家订立的网络犯罪框架并不能满足所有国家的要求。三是时效性问题,《网络犯罪公约》在互联网1.0时代订立,已不能适应对当前网络犯罪的制约要求。2000年左右,网络犯罪人员仍被公众誉为“技术天才”“网络英雄”,普通公众并不具备这样的技术手段;而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当前犯罪主体从专业技术人员演变为任何会操作计算机或智能终端的人,犯罪目的也从简单的技术炫耀演变为牟取利益为主的多种目的,犯罪性质也由个人行为转变为团伙作案甚至犯罪产业链。

    为弥补《网络犯罪公约》的局限,更好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文件或协议,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打击信息技术犯罪法律框架》《英联邦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犯罪示范法》《上海合作组织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协议》《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北京宣言》等等。中、俄、巴西等国家也在不断寻求以联合国大会的方式解决网络犯罪的方案,希望通过各国不同的诉求,同时尊重各国不同意愿,订立符合各国不同国情的国际协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然而,美国和西方国家主张依照《网络犯罪公约》(布达佩斯公约)打击网络犯罪,无需制定新规则。强调言论自由与网络自由;在国际合作上强调跨境证据调查的时效性,削弱国家司法主权。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应协调好网络自由与网络主权的关系,网络自由应受到限制,网络应受到合理监管;跨境证据调查也应事先征得当事国同意,尊重国家司法主权。可见,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面临较大分歧。

    三、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建议

    一是针对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犯罪概念不一的情况,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对核心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定罪、调查取证、执法合作等示范条款。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实践中对一些犯罪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由最初把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到如今将之作为犯罪工具和场域的时代转变,及时完善关涉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

    二是加强沟通与交流,在联合国框架下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网络犯罪治理新规则。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定罪问题,应当在充分尊重各国刑事立法主权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开展合作。要积极倡导和参与构建应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国际法律框架,在网络犯罪国际条约制定中争取话语权,主动融入网络犯罪国际法律体系,推动建立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秩序。要建立网络犯罪国家间信息交流机制。在国际条约规范下,构建国家间互信互利的网络犯罪信息交流机制,相互借鉴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与经验,加强国家之间网络犯罪的信息交流,促进网络犯罪信息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还应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犯罪中的责任,加强网络安全环境治理,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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