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8日 星期四
企业信息公示:助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利器
文·魏俊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信息的公开是大势所趋,企业信息公示应是题中之意。”

■热点评说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的发布,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尤其是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可谓是助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利器。

    市场经济时代,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尤其在民商事活动中,经常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民商事活动各方信息不对等,进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更有甚者,在民商事活动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通过欺诈的手段进行民商事活动,赚取不义之财。如2014年6月媒体曝光的青岛港口金属融资骗贷事件,正是因为企业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同一金属仓单重复质押给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而从不同银行骗取贷款的情况发生。再如建筑行业经常发生无资质企业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况发生,当发生建设施工质量责任纠纷时,发包方的权益时常受到损害。还有很多企业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此种种都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诚信体系缺失是分不开的。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经常利用自身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获取更多有利的信息,掩饰更多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与这些企业交易的相对人则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获取更多关于企业的信息,经常在交易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信息的公开是大势所趋,企业信息公示应是题中之意,国务院明确要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加大对企业的诚信约束力。条例当中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这个对于企业很有约束力和惩治力,被加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企业的信用等级将大打折扣,在民商事活动中必将处处受限。通过这种诚信制度建设,必然倒逼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条例的出台,对企业信息公示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指引,它必将带动企业乃至全社会重新审视诚信的重要性。通过条例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通过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必然会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的诚实信用观念,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信息资讯的顺畅流通,民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诚信基础,进而促进企业依法守信,诚信经营,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减少民商事纠纷,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增加新动力。

    (作者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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