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06日 星期日
不能让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溺死”创新
曾彩霞

    ■观点速递

    在尝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甜头之后,小到个人、企业,大至国家很快就接受了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创新并带来实际利益的理念。各国为此纷纷出台政策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很多企业和国家还将其用作战略工具以打击竞争对手,甚至出现知识产权保护“政治化”的趋势。

    最近,美国总统奥巴马采取行政措施打击“专利流氓”,受到了科技、金融等行业的欢呼。这不禁让我们深思,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专利流氓”是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并不将专利投入生产,而是通过索要高额专利许可费或赔偿费来谋取暴利。由于“专利流氓”所购买的并不都是质量低下的专利,并且还具有较强的专利组合能力,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往往占有议价优势。

    学者马修斯·雷特兹格(Markus Reitzig)等认为,“专利流氓”对社会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生产贡献,并对生产性企业的创新造成了损害。媒体援引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2011年,美国很大一部分专利诉讼的原告是“专利流氓”,被指控专利侵权的美国企业为此支付了290亿美元赔偿金或者和解金。据有关数据统计,2013年苹果公司被“专利流氓”起诉达42次。

    由于“专利流氓”将专利货币化,而非商品化,它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功能逐渐从传统意义的激励发明创造转变为金融投资工具。

    可以说,造成这种现象的症结在于我们忽视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确定,甚至认为解决创新低下的良药是无节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流氓”的出现则向我们展示了它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来限制市场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阻碍创新。

    如何最优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功能也许是各国学者和业界及政府要考虑的新话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已被人们所接受的当下,考虑如何扬长避短,规避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显得更为重要。“爱”与“溺爱”,一字之差,越过了边界就走向了反面。所以,应把握好尺度,不能让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溺死”创新。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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