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04日 星期五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
(十八)

    第十八条  鼓励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推动粤港澳台自主创新合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粤港澳台区域合作是由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跨越行政区划而开展的区域合作。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世界发展趋势下,应当加强粤港澳台区域合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互惠互利、多边协调等原则,根据CEPA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的有关要求,发挥“粤港澳台紧密合作区”的经济聚集和扩散效应,建立稳定、有效的区域合作机制,淡化不同行政区域建制的省区概念,将原先分散在几个行政区域的静态、封闭、独立的区域创新系统,向动态、开放、一体化的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转变,实现“1+1+1+1>4”的总体战略目标,形成一个资源共享、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形成双赢局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粤港澳三地充分发挥紧密相连的地缘、人缘优势,按照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加强和深化粤港澳合作,在有效地促进广东经济发展、带动辐射全国的同时,也为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充分证明,粤港澳合作是“一国两制”方针下区域合作的重要探索,是推动粤港澳三地经济繁荣发展,全面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粤港澳合作。2008年底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把粤港澳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更是明确指出,要深化粤港澳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01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1年,《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也正式签署。目前,粤港澳合作的战略地位大幅提升,发展目标日益明确,合作意愿不断增强,互动联系更加紧密,合作思路层层递进,合作内涵不断深化。“十一五”时期,粤港澳三地成功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合作发展取得新的显著成绩。五年来,粤港澳三地牢牢把握国家出台《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历史机遇,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共同编制实施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实施CEPA和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先行先试政策措施,全面深化经贸、投资、服务业、基础设施、口岸、文化、社会民生等各领域的合作。近几年来,广东积极与香港开展“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工作,有利推动两地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紧密合作,发挥两地优势,综合利用资源。粤港澳合作的深入推进,有力地促进了三地的繁荣发展。2010年,广东生产总值达4547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折合约70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地区行列。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台合作,本条鼓励自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在此基础上,打开自主创新合作空间,整合和利用粤港澳台地区的创新资源,促进粤港澳台跨行政区域的产业发展,将港澳台与广东的优势相结合,加快广东产业转型升级,增创广东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在‘一国两制’方针下,深入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全面实施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对接融合,率先形成最具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发挥更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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