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福建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细则

    继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发布后,《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也已由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细则》首次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纳入约束性指标,并提出明确目标: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细则》还列出了福州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部分时间表。闽清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长乐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此外,《细则》还提出,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设区市2014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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