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认清理财产品三大顽疾 细抠合同防“忽悠”

    文·本报记者 林莉君

    ■将新闻进行到底

    购买理财产品时,被销售误导、夸大收益等现象,成近来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产品集中投诉的问题。面对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又该如何维权呢?

    10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60家大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调查报告,有超过三成的消费者经历过误导行为。购买理财产品时被销售误导、夸大收益、出现巨额亏损、资金被占用、信息不透明等现象,成近年来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产品集中投诉的问题。面对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一旦被“忽悠”,又该如何维权呢?

    ——— “巨亏门”频发 ———

    不少消费者投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出现巨亏

    本次调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对银率网“我评银行” 平台数据分析发现,很多消费者都投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出现巨亏。网名为“LONG—CN”的消费者在对花旗银行的投诉中写道“花旗银行专家理财使我一年25万损失近12万”。类似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遭遇巨额亏损的案例,也频频被媒体报道。此外,外资银行例如渣打银行、大华银行、花旗银行等的结构性理财产品,部分股份制银行比如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也都曾出现过“巨亏门”事件。

    ——— 三大顽疾 ———

    销售误导:超三成消费者有此经历

    数据显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超过三成的消费者经历过误导行为。有30%的消费者表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在银行代销的产品中,将保险当做银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的比例达39.42%。

    不少消费者表示,银行理财经理在销售时,对消费者都采用套用的术语,例如“我们这款产品能保本,收益高,以前的产品都实现了高收益,产品收益高、额度有限,要买就快点吧”等此类话语,就连产品的很多基本信息都没告诉消费者。

    事实上,近年来出现的民生银行百万理财被骗、理财产品“飞单”等案例都是发生在银行的营业部。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多数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会避重就轻,只谈高收益不讲产品风险。

    “到期不通知就自动续买”成投诉重灾区

    调查显示,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理财产品到期消费者难以得知实际收益率、到期不通知就自动续买新一期理财产品、以及到期划转资金周期太长导致资金被占用等问题,都是消费者投诉率较高的问题。例如网名“汪岩Winston”的投资者在对华夏银行的投诉中写道“华夏银行账户莫名其妙自动被理财,还好可以转回来,太危险了……?”

    到期自动续买理财的投诉还涉及到交通银行、光大银行。而到期转账周期长故意占用资金的投诉主要涉及到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诸多股份制银行。

    信息透明度一直饱受诟病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透明度低一直饱受诟病。调查发现,各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详细程度、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等都没有统一的标准,都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

    对60家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期的信息披露(即产品说明书的披露)、产品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即运作公告)调查结果显示,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在各个环节都存在信息不全面、不稳定和时滞性的问题。信息不全面主要表现在仅公布部分产品的信息、公布的信息中内容不全面、公布的信息内容无实质意义。不稳定主要表现在银行一段时间会在官网提供理财产品说明书或运作报告等信息,但过段时间可能就找不到相关信息。时滞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论是销售期、运作期、还是到期后的公告,都存在不及时的问题。

    在产品到期公告方面,9家商业银行在其官网查找不到任何理财产品的到期信息。即使公布到期信息的银行,也存在滞后性的问题,有的银行一个月集中公布一次当月到期产品的信息,例如浙商银行。而华夏银行更胜一筹,仅公布未达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到期信息,正常达标的产品没有任何公告。

    ——— 如何维权 ———

    “八项禁止性规定”成消费者“护身符”

    银行理财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面对强势的银行,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强律师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今年8月底银监会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指引》明确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指引》提炼出了具有普适性、关键性的法规条款。使得银行理财产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章可循。”韩强说。

    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好现场录音

    尽管有“八项禁止性规定”,但韩强也表示,由于国内银行业垄断状况的长期存在,具体维权过程中还牵涉到举证、判决检验等事项,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好现场录音。“消费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应该多留个心眼,将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建议消费者保留产品的宣传单和资料,对于理财经理的口头介绍和承诺尽量现场录音,并保留好和理财经理来往的短信、邮件等资料,一旦发生维权纠纷,这些都可成为证据。”韩强说。

    此外,韩强也提到,很多金融消费者不太注意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法律风险。“一听产品收益高,就放松警惕,立刻签约购买。”以为钱只要放在银行,就不可能发生亏损。但实际情形是,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类别理财产品一样,收益和风险都是对等的。

    细抠合同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面对合同,很多消费者由于不具备专业理财知识,加上缺乏耐心,觉得如看“天书”。“一个协议动辄十几页,客户没有那么多专业知识去逐字逐句研究,如果不仔细阅读并弄明白其间意思,一时很难从文字中发现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韩强建议,“消费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一定要细抠合同,对于自己看不懂或不太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向理财经理问个明白。”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的金融理财知识,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不仅要了解清楚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起购金额等基本信息,还要重点关注产品的收益类型、是否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产品的投资标的、风险等级、产品运作模式以及产品存在的风险等问题。不要被理财经理的高收益所“忽悠”,尽量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流动性要求所匹配的产品。

    ——— 延伸阅读 ———

    看懂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几个窍门

    1.看清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产生的风险,适合购买哪类产品?不同的投资方向、投资标的,风险程度会相差很大。投向股票、基金等领域的理财产品收益表现与股市相关,净值波动较大,需要投资者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股市走势的基本预判能力。

    2.预期收益率,某一款产品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是不同的,最终要看实际收益,但要会看预期收益的测算公式。

    3.不能只看产品的收益期,留意募集期和到账日。一般来说,与理财产品相关的一些时间节点主要包括投资期限、募集期限、产品起息日、资金到账日。

    4.费用,搞清楚应该支付的费用。在多数理财产品说明书上,会标明产品的最终收益为产品投资收益扣除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则包含申购费用、银行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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