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4日 星期四
立法管住“伤人”的设备
本报记者 刘莉
CFP供图

    ■将新闻进行到底

    说到特种设备,很多人会觉得陌生,其实它离我们并不遥远,大到电梯、锅炉,小到蹦极的绳索、游乐场的碰碰车,这都属于特种设备。

    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是我国首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

    该部法律的出台正是从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让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说,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6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数据显示:今年5月,全国共发生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9起,死亡18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事故总数减少1起,但死亡人数增加20%。

    6月21日,江苏、上海两地同时发生两起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牵动人心。江苏常州游乐场过山车发生故障,11名游客被困在30多米的高空长达4小时。上海嘉定一家超市,两名保洁员将装满饮料的手推车推到自动扶梯上,手推车脱离控制,将一名六旬老人撞死。

    “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阚珂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明确责任主体杜绝“踢皮球”

    针对特种设备伤人的法律责任,以往如何维权?

    据了解,因为此前没有专门的法律,遇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受害人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害人可将特种设备的所有权人、特种设备的使用人、特种设备的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等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但实践操作中容易出现多个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

    此次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比如住宅小区中的电梯,法律中明确了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出现事故它负首责。所有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阚珂说。他表示,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

    “身份证”对特种设备生命周期全程记录

    “蹦极的那根绳这部法管,游乐场的碰碰车这部法也管。”谈及该法,阚珂认为,“这部法律管得非常细”。特种设备安全法共七章101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定特种设备应建立“身份证”、产品质量追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等制度。其中,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应包括: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等。这将有利于随时了解设备的“健康状况”,减少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

    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此外,法律还非常细致的明确指出,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并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义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事故报告义务、各类事故的调查主体做了具体规定。

    特种设备报废需符合三个条件

    特种设备的强制报废是一个很受关注的问题。阚珂介绍说,法律对特种设备的强制报废设定了三个条件。“第一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第二是无改造、修理价值,第三是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特种设备是否应该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强制报废曾有争议,最终的法律并没有将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报废的强制条件,而是允许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继续使用。阚珂解释说,由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程度不一样,磨损程度也不同,所以很难界定使用多少年必须报废。

    阚珂说:“我们是要严格管理,但又是一个实事求是。特种设备价值非常高,如果它没有问题到这时让它报废,还不可以。”

    国家电梯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马培忠也赞成报废条件不搞“一刀切”。“电梯跟汽车一样,要看使用的频繁程度、在什么路况下开、载荷是经常超载还是轻载,电梯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要通过电梯的维护保养、大修或改造,保持每个部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这是最重要的,并不一定要多少年就把这个电梯更新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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