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青海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 简讯

    人均筹资标准从30元提高到50元,将21种大病扩大到125种,12月1日起,青海省将扩大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青海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均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记者从11月24日召开的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青海省在今年年初出台政策性大病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近日出台了《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即参保参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

    新政策规定,青海省在城乡居民人均400元的医保筹资经费中,按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对大病患者个人自费负担超过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高于国家规定30个百分点,民政救助对象再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使其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

    据了解,为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施治,青海省已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大病单病种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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